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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(记者郑铁峰)买新车,买车本应是定金都交一件高兴的事,可胡先生在近期提车的买车时候,却遇到了一些问题。定金都交
今年7月3日,买车胡先生在浙江台州椒江区东环大道294-5号新大洲本田购买了一辆摩托车,定金都交并支付定金3000元。买车商家告知车辆价格为33000元,定金都交需要3个月至6个月货才能到,买车所以胡先生就迟迟没有提车。定金都交然而,买车胡先生等到可以提车时,定金都交商家却告知他这辆车现在“涨价”了,买车若想提车的定金都交话,需要多付1500元。买车对于商家的这种说法,胡先生并不认同,遂寻求椒江区消保委的帮助。
接到投诉后,椒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了解情况和组织调解,胡先生拿出了购买时和该店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,证明购买时商家承诺后期会按照约定价格进行交易。工作人员表示,微信聊天对此次交易进行了价格等相关约定,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数字电文,可以视为书面合同,具有法律效力。公司提出涨价,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要承担违约责任。经协商后,公司方同意按原来的金额履行交易内容,以33000元的价格将车辆交给了胡先生。
针对类似消费纠纷,椒江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
要货比三家,选择合适的经销商。尽量选择技术成熟、信誉较好、规模大的销售企业,避免在一些仅具备中介性质的代销商处购买车辆。根据自身实际需求,货比三家,综合考量,审慎选择。在购车前,要求商家对商品及服务做出真实全面介绍,避免落入隐性消费陷阱。
要分清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。“定金”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,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。如果给付方违约,则无权收回这笔钱。如果收受方违约,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,“订金”不具有“定金”的性质。消费者消费时一定要区分清楚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。
要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权利义务。消费者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。在合同中要写明车辆种类(配置、颜色)、购买金额(含订金或定金支付方式、支付金额)、交车时间、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。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与承诺,对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(如定金或订金可无条件退回、赠品涵盖范围等)及时以书面方式注明,合同应妥善保存。
提车时,认真查验车辆质量及相关信息资料。要仔细查看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配置是否一致,若有差异,应及时向商家提出,要求更换。同时检查好车辆各种手续,发票、证书、出厂合格证、“三包”凭证等相关资料。消费者应保存好发票、收据等凭证及相关证据,以便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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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: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该案件中,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数据电文,且聊天记录有合同构成要件,可以视为书面合同,具有法律效力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: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该案件中,商家提出涨价属于违约行为,消费者可以请求其履行违约责任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: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如果商家拒绝提供车辆,提出退还定金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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